[摘要]停留于机构监管范式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(草案)》难以防范与消解Fintech风险,缺乏对Fintech公司建立有效的行为规制,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问题。本文认为,以演化博弈理论为视角,基于包含监管机构、金融机构和 Fintech 公司的三方博弈模型,系统治理Fintech风险尚需以下配套措施:坚持系统观念,将Fintech公司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(草案)》监管对象范围;夯实技术基础,警惕“监管俘获”风险;调整问责形式,优化履职合规免责条款;抓住主要矛盾,聚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。
[关键词]机构监管;金融科技;法经济学;演化博弈